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张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8民初31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08民初3155号案件名称
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张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张国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8民初3155号原告: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东。负责人:丁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春,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喜财,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平,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楠,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与被告张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计3076元,由原告唐山华普凯帝气体有限公司丰润加气站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海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源市瑞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苏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2民初1193号 下一篇 路龙、李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7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