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刘树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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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4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刘树旺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刘树旺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44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叶金卓,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梅,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昊,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树旺,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与被告刘树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计49.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俞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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