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薇、张贵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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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239号案件名称
张国薇、张贵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国薇;张贵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1执恢239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薇,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1197203010318,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静,女,198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花园小区。 被执行人:张贵财,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811250879,汉族,住桦南县桦南镇东柳村1组79号。 本院在执行张国薇与刘代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黑052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但上述账户没有大额存款。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桦南县xxx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黑DP3108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登记信息,但该机动车状态已注销。 四、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桦南县行政审批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企业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企业均已注销。 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张贵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52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竞月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徐 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唯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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