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生、胡喜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33号案件名称
王天生、胡喜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天生;胡喜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33号申请执行人:王天生,男,1954年10月,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被执行人:胡喜喜,男,1954年10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天生与被执行人胡喜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喜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胡喜喜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喜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胡喜喜高消费。经执行,现执行到位XXX元,目前被执行人胡喜喜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王天生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5民终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敏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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