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玉芳、李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3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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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332号之一案件名称
贾玉芳、李文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玉芳;李文杰;刘丙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玉芳,女,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水县。被执行人:李文杰,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水县。被执行人:刘丙玉,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水县永清镇东城壕16号,现住清水县。本院在执行贾玉芳与李文杰、刘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刘丙玉银行账户存款11297元,李文杰当庭给付案款10000元,由申请人全部领取,申请执行人贾玉芳与被执行人李文杰、刘丙玉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自2021年9月10日起李文杰、刘丙玉每月给付贾玉芳5000元至2022年3月10日前给清;二、利息截止2021年9月再不追究。本案和解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履行期限较长,且双方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执33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夏 荃审 判 员 刘立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欢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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