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霞玲与孙伟、熊燕、戴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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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549号案件名称
向霞玲与孙伟、熊燕、戴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向霞玲;孙伟;熊燕;戴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549号申请执行人:向霞玲,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孙伟,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熊燕,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执行人:戴奇,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霞玲与被执行人孙伟、熊燕、戴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霞玲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03执15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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