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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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505号案件名称
李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某;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505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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