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晓飞、胡雯娟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10刑申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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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刑申35号案件名称
党晓飞、胡雯娟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党晓飞;胡雯娟;刘玉倩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湘10刑申35号党晓飞、胡雯娟、刘玉倩:你们因犯运输毒品罪一案,对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湘10刑终175号刑事裁定书中认定你犯运输毒品罪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你们和张文博明显是出于自己吸食毒品的目的,而携带毒品乘坐机动车交通工具返回老家,不存在帮助他人贩卖、走私毒品或以其他方式扩散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认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二审认定你们构成运输毒品罪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重新审理,改判你们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本院经审查认为,运输毒品罪为“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本案中,你们在广州购买毒品后,由张文博驾车搭载你们从广州返回原籍甘肃,途径京珠高速永兴服务区时被查获,你们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虽你们申诉提出所购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但你们主观上存在运输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湘10刑终17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望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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