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连、张添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83民初4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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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83民初4674号案件名称
杨伟连、张添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伟连;张添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3民初4674号原告:杨伟连,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通翔,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添亮,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石大道120号201室(自编之三单元)。负责人:李锡伟。原告杨伟连与被告张添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杨伟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伟连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佩玲书 记 员 梁小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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