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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代芳、张跃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1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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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3执11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代芳、张跃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吴代芳;张跃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3执1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代芳,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执行人:张跃华,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代芳与被执行人张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代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代芳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3执11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江审判员    阿力木江  买买提审判员    阿里木  库尔班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舜书记员    李天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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