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文娟、向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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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398号案件名称
戴文娟、向吉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戴文娟;向吉文;严长江;郑大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戴文娟,女,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向吉文,男,197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严长江,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郑大福,男,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文娟、向吉文与被执行人严长江、郑大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0)湘1224民初28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长江、郑大福偿还申请执行人戴文娟、向吉文借款本金1078310.36元及利息534247.26元(后续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缴纳案件受理费17850元,执行费1852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戴文娟、向吉文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1224民初28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向军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洁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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