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瑞美、扬州嘉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0民终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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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0民终2232号案件名称
牛瑞美、扬州嘉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牛瑞美;扬州嘉扬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民终2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瑞美,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阳,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嘉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银柏路7号。破产管理人: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张海川,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云,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立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瑞美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嘉扬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1003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牛瑞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牛瑞美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牛瑞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牛瑞美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莉莉审判员 朱恩松审判员 杨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林如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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