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云亮、北京馨雅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2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285号
  • 案件名称

    刘云亮、北京馨雅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云亮;北京馨雅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285号申请执行人:刘云亮,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北京馨雅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28号楼21层2505。法定代表人:褚华彬。刘云亮与北京馨雅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馨雅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云亮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5000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