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东;李见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7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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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703号之二案件名称
潘国东;李见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潘国东;李见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22执703号之二李见文:你与潘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作出的(2021)辽0422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强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开户行名称: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账户:8301200001600000484003502开户行行号:320224200141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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