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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东;李见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2执70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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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70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潘国东;李见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潘国东;李见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422执703号之二李见文:你与潘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作出的(2021)辽0422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9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强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元;(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开户行名称:抚顺新宾抚银村镇银行账户:8301200001600000484003502开户行行号:320224200141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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