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伯长、刘恒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9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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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416号案件名称
毛伯长、刘恒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毛伯长;刘恒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9416号 原告:毛伯长,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旭挺、舒建芬,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恒泉,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毛伯长为与被告刘恒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伯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旭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恒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变更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万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刘恒泉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向原告采购网布,2021年6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恒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毛伯长货款3万元及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3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恒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靳春营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吴科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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