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新道分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知民初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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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知民初120号案件名称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新道分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新道分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120号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05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714417XJ。法定代表人:吴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新道分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北新道明星商场四层1-20轴(北新西道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5999147998负责人:赵更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该分公司职工,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特别授权。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新道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唐山市亨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北新道分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宝峰审 判 员 徐万启审 判 员 沈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志强书 记 员 赵亚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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