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雨、郭俊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12执4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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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4615号案件名称
刘丹雨、郭俊杰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丹雨;郭俊杰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12执4615号申请执行人:刘丹雨,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郭俊杰,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丹雨与被执行人郭俊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津011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因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万富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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