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钟耀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恢328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恢328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钟耀明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钟耀明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恢3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1869222055,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解放路23号。负责人:向红,行长。被执行人:钟耀明,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与被执行人钟耀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9)湘08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钟耀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864.12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0月17日止的利息134.26元、违约金446.91元,并自2018年10月18日起按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时的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对被告钟耀明抵押的湘G×××××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钟耀明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享有依法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6元,减半收取843元,由被告钟耀明负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钟耀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8日、9月27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钟耀明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向张家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和不动产登记,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社区湖南省桑植县麦地坪村委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钟耀明的财产情况,查明得知被执行人钟耀明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湘G×××××江铃牌车辆,除此之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钟耀明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对被执行人钟耀明的湘G×××××江铃牌车辆拍卖,并以39831.68元拍卖成交,对于拍卖款项39831.68元,其中的500元用于支付本案的辅助拍卖费用,按照执行到位比例缴纳执行费545元,余下的全部拍卖款项38786.6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以此用于偿还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的执行款。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本金为75707.12元,尚有36920.44元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金未执行到位,应当按照(2019)湘08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文计算利息,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综上,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悦审判员 吴新林审判员 覃彦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