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火此且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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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218号案件名称
吉火此且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火此且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218号移送执行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275号。法定代表人:袁俊鹏,院长。被执行人:吉火此且,男性,1973年4月5日出生,住普格县,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被执行人吉火此且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3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吉火此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部分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吉火此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对被执行人吉火此且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吉火此且如实填报了财产申报表。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工商、证券、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吉火此且名下有7034.21元,本院依法扣划后于2021年9月29日将案款缴纳至普格县财政局国库股。三、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委托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其居住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被执行人吉火此且刑事裁判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执行一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21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藏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依法有权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期 航审判员 阿牛里古审判员 孙 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 海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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