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1868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186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天津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18683号之一原告: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通和路50号盛誉商务大厦5层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L3XP9K。法定代表人:祁世钊,经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岩,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学府工业区才智道35号海澜德大厦3号楼30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6HL838M。原告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09元,由原告天津链家房江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188号 下一篇 吉火此且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