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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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财保188号案件名称
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财保188号申请人: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石材产业展示运营中心C81。法定代表人:林秦梁,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208号柏利大厦南栋11011号房。法定代表人:文汝。申请人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630000元,保函单号为:0221430111000402000139。中华联合财险湖南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险湖南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芮彦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顺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总计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谭雄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倩书 记 员 徐 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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