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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陶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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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88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陶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陶娟
  • 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883号原告: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区麓松路**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赵静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湘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娟,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陶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准许原告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湖南贝尔安亲云教育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 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杜 妮书 记 员  罗阿敏3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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