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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旺、李佳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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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65号
  • 案件名称

    董明旺、李佳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董明旺;李佳恒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明旺(又名董超楠),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恒,男,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董明旺因与被上诉人李佳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明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明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明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董明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国渠审 判 员 汤孙宁审 判 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仝 斌书 记 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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