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申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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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申120号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彭健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申1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开区富民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532548238。法定代表人:徐佩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彭健,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再审申请人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地物业)因与被申请人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新地物业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地物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 超审 判 员 林荣卫审 判 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 帅书 记 员 王 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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