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大连驰敖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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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306号案件名称
王建军、大连驰敖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建军;大连驰敖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306号原告:王建军,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麻胜青、于海洋,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驰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姜文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格豪、张珊宁(实习),辽宁盛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大连驰敖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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