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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佳妹、黄仕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5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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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5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佳妹、黄仕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谢佳妹;黄仕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佳妹,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黄仕锋,男,1977年12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谢佳妹与被执行人黄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081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32000元,共计43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佳妹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43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85元、执行费638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仕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4辆小汽车,但因该汽车为动产本院无法实际控制,无法对该车辆进行执行;其银行账户亦被南宁兴宁区、青秀区、福青市等法院进行了冻结。本案执行标的432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32000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案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蒙 斌审 判 员  农定祝审 判 员  叶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永全书 记 员  杨智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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