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建武、曾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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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1122号案件名称
邹建武、曾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邹建武;曾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邹建武,男,汉族,1961年12月8日出生,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曾军,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申请执行人邹建武与被执行人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湘0903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建武于2021年3月12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邹建武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曾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曾军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曾军名下有车辆,但该车注册时间较长且法院暂未扣押,无法处置该车辆。本院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曾军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对将执行人曾军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邹建武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30000元,尚有33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建武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乾坤审 判 员 李 杏审 判 员 旷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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