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生、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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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782号案件名称
陈明生、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明生;陈红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782号原告:陈明生,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委托诉论代理人:唐铁章,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伟,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生与被告陈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已协商清楚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生撤回对陈红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陈明生负担。审 判 员 唐铁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湘宁书 记 员 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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