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翔、周中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1执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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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493号案件名称
李玉翔、周中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李玉翔;周中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翔,男。被执行人:周中平,男。申请执行人李玉翔与被执行人周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021民初4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翔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7日,本院在人民法院办案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周中平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等进行查控,经反馈被执行人周中平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本院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桂阳县国土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住房公积金、工商部门登记股息红利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给被执行人周中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之后,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反馈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周中平送达法律文书后,因其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周中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调查问话后,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周中平的线索和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为21764元,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764元;诉讼费345元,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李玉翔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审 判 员 胡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俊喆书 记 员 徐梓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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