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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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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346号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346号申请人: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该公司的证照、印章、账册及其他重要资料,亦未能接管到该公司任何资产。经管理人清算,该公司目前已确认的负债为人民币12,038,104.17元。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案审理中,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终结上海裕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陆韵华审 判 员  刘建雷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法官 助理  邹君贤书 记 员  邹君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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