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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玲、刘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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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20号
  • 案件名称

    董俊玲、刘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董俊玲;刘丽;王威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20号申请执行人:董俊玲,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丽,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威,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俊玲与被执行人刘丽、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辽0703执保2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威所有的辽G×××××号汽车。查封期间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被执行人王威所有的辽G×××××号汽车。查封期间为二年。二、被执行人王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威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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