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俊玲、刘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保4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保420号案件名称
董俊玲、刘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董俊玲;刘丽;王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保420号申请执行人:董俊玲,女,195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丽,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威,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海市。本院在审理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俊玲与被执行人刘丽、王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辽0703执保24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威所有的辽G×××××号汽车。查封期间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继续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被执行人王威所有的辽G×××××号汽车。查封期间为二年。二、被执行人王威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威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威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威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文武、刘建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2129号 下一篇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