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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乐丰、王士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4民初6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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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民初6631号
  • 案件名称

    朱乐丰、王士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乐丰;王士清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4民初6631号原告:朱乐丰,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乐乐,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清,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朱乐丰与被告王士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原告朱乐丰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乐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乐丰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朱乐丰负担。审判员  李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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