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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红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4执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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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4执364号
  • 案件名称

    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红忠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宋红忠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旭峰,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宋红忠,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山县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红忠督促程序一案中,被执行人宋红忠履行案款****元及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裴志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小永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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