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崔保奎、刘亚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17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1706号
  • 案件名称

    崔保奎、刘亚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崔保奎;刘亚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崔保奎,男,193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刘亚宁,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申请执行人崔保奎与被执行人刘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5万元,缴纳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二、2021年7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财产;三、2021年8月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五、2021年9月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财产;六、2021年9月29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刘亚宁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982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延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时 松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