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勇军、毛瑞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异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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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异33号案件名称
卜勇军、毛瑞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卜勇军;毛瑞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卜勇军,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申请人:毛瑞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勇军与被执行人毛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卜勇军向本院申请追加双牌县飞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双牌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卜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卜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卜勇军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邓江跃审判员 肖运华审判员 邓永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江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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