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平、周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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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01号案件名称
周乃平、周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乃平;周博;黎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周乃平,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周博,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黎娅,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周乃平与周博、黎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博、黎娅2021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周乃平1万元,从2021年11月开始,每个月最少偿还周乃平5000元,直至清偿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毕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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