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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亮亮、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1621民初3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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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民初3219号
  • 案件名称

    盖亮亮、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盖亮亮;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姚春生;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1621民初3219号原告:盖亮亮,男,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现代物流园。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贞,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春生,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山东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巫山路11号。法定代表人:高淑英,总经理。原告盖亮亮与被告惠民县滨远冷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远物流有限公司)、姚春生、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亮亮、被告滨远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被告姚春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盖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21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5日05时50分,姚春生驾驶鲁M3××××、鲁M××××挂大型汽车沿庆淄路由南向北行至木李镇府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的盖亮亮驾驶的鲁A3××××轻型货车追尾,造成盖亮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姚春生负全部责任,盖亮亮无责任。鲁M3××××货车在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为此,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滨远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滨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此次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间。被告姚春生辩称,一、施救费用3000元,是于2021年4月6日开具发票,该发票不具有真实性,并且施救费用过高,我方不予认可。二、我方车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有车损2000元的赔偿额,据了解该2000元已给付原告。三、被告姚春生已支付给姚春生维修费4000元。四、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剩余经济损失应当由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同原告所诉一致。二、车辆保险情况:涉案车辆鲁M3××××货车在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三、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已赔偿原告盖亮亮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姚春生支付给原告盖亮亮维修费4000元。四、鉴定意见:经本院委托鉴定,原告盖亮亮车辆损失17300元。五、核定各项损失如下:1、车辆损失:17300元。2、鉴定费:3000元。3、施救费: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23300元,交强险已赔偿2000元,原告盖亮亮主张被告姚春生赔偿4000元系货物损失,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盖亮亮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21300元;二、驳回原告盖亮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河北连盟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以上赔偿款其中173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6元,汇入山东农村商业银行乐陵支行盖亮亮账户:6215××××9648;余4000元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棣支行姚春生账户:6215××××360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解希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宋丙琦书 记 员 杨 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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