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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宣、孙前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7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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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7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宣、孙前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宣;孙前峰;刘杰;孙前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宣,男,1987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孙前峰,男,1980年9月20日生,住江苏丰县。被执行人:刘杰,女,1979年6月9日生,住江苏丰县。被执行人:孙前超,男,1991年2月10日生,住江苏丰县。张宣与孙前峰、刘杰、孙前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5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张宣于2021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前峰、刘杰、孙前超给付人民币12865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8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孙前峰、刘杰、孙前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孙前峰、刘杰、孙前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前峰、刘杰、孙前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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