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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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807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树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807号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会安里18-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318736536M。法定代表人:唐会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迟树林,男,193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迟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市仁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宋丽丽书 记 员 陈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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