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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书连、邵新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3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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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3020号
  • 案件名称

    宋书连、邵新然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宋书连;邵新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3020号申请执行人:宋书连,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邵新然,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宋书连与被执行人邵新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辽0283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靖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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