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祚祯、李迪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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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165号案件名称
伍祚祯、李迪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伍祚祯;李迪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伍祚祯,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李迪众,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祚祯与被执行人李迪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4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愿意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同意按长期履行方式结案,故本案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581民初142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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