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莉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1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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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1594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莉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莉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04民初1594号原告:张莉平,女,汉族,住铜川市新区。 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淑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莉平与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据原告张莉平提交的诉状中载明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联系电话0919-816XXXX与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显示该电话号码为空号。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按照原告张莉平提交诉状中载明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XX路XX号送达,该地址无人经营,按照其营业执照地址铜川市耀州区XX广场XX号楼XX楼送达,亦无人经营,其法人刘淑娥目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遂电话传唤原告张莉平于2021年8月17日到庭进一步提供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联系方式,原告陈述再无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向其释明法律责任及诉讼风险后,其明确表示同意按法律程序公告送达,但并未及时缴纳公告费。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9月9日电话联系张莉平并通过电子短信平台向其推送短信通知其限期缴纳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张莉平至今未缴纳公告费,也未到庭说明情况。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提起诉讼引发诉讼活动运行,应当在诉讼活动中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而有效进行维权。本案中,按原告张莉平提供的被告铜川市木林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电话及地址无法送达,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张莉平缴纳公告费,原告张莉平无正当理由至今未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明显不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莉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莉平负担,原告张莉平已经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50元。 审 判 长 杨 敏人民陪审员 何焕莹人民陪审员 李民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师筱蕊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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