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人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恢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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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899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人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人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恢899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与被申请执行人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行审32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恢89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恢899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高新区分中心与被申请执行人天津保泰电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行审32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04执恢899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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