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县、何伟胜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81民初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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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547号案件名称
岑县、何伟胜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岑县;何伟胜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81民初2547号原告:岑县,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何伟胜,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原告岑县与被告何伟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岑县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因原告岑县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99元(原告岑县已预交99元),由原告岑县负担。审判员 梁明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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