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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县、何伟胜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81民初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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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547号
  • 案件名称

    岑县、何伟胜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岑县;何伟胜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81民初2547号原告:岑县,男,1974年2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被告:何伟胜,男,1995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原告岑县与被告何伟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岑县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因原告岑县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99元(原告岑县已预交99元),由原告岑县负担。审判员  梁明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美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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