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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子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3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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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3772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子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刘子强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377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世洋,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子强,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坤徽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子强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2.0701万元。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调查。经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王岩强审 判 员 叶程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冯 程书 记 员 万富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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