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革新、羊佩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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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533号案件名称
彭革新、羊佩娥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彭革新;羊佩娥;湖南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533号申请执行人彭革新,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陈丽杰,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羊佩娥,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湖南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458号鹏鑫大厦C1522房。法定代表人方莎。申请执行人彭革新与被执行人羊佩娥、湖南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1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革新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彭革新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9月16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不动产、保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羊佩娥、湖南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9日、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在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羊佩娥、湖南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羊佩娥、湖南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解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未执行到位,没有发现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彭革新的委托代理人陈丽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羊佩娥、湖南鸿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彭革新的委托代理人陈丽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新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何晓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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