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月仙、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浙0225民初5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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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5民初5903号案件名称
潘月仙、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象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潘月仙;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浙0225民初5903号 原告:潘月仙,女,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世勇,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95091139M)。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巨鹰路碧海园1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览,该公司法务。 原告潘月仙诉被告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潘月仙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84236.88元,款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则原告潘月仙有权按85956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就案涉纠纷无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计974.50元,由被告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款由原告潘月仙垫付,被告宁波三立甬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潘月仙。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忠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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