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虹与代仲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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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5919号案件名称
陈虹与代仲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虹;代仲勤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5919号原告:陈虹,女,199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代仲勤,男,199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陈虹与被告代仲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陈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虹负担。 审 判 员 吕 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唐 菁 书 记 员 陈忠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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