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张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1167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1167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张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张岳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法定代表人:冯斌。被执行人:张岳,男性,1986年04月03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张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203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4964.55元、截至2021年7月10日的利息1985.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91.11元、消费手续费217.52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律师费10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岳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3206.69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2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11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4号楼AB座1-4层。法定代表人:冯斌。被执行人:张岳,男性,1986年04月03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与张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203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岳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4964.55元、截至2021年7月10日的利息1985.6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91.11元、消费手续费217.52元、案件受理费188元、律师费10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岳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现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3206.69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津0116民初203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孔立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邵学谦书 记 员 董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德圣、张建民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996号 下一篇 北京亚太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奥特艾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8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