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圣、张建民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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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996号案件名称
张德圣、张建民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德圣;张建民;张宇;李滨;熊小平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圣,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生,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99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李滨,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熊小平,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张德圣等人申请熊小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江西省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劳人仲裁字【2020】10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熊小平应支付申请人张德圣等人案款91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50.0元未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熊小平名下所有汽车(车牌为鄂S×××**)已查封,但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房,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龙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996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圣,男,汉族,1974年12月9日生,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99年11月30日生,住河南省浚县。申请执行人李滨,男,汉族,1975年2月11日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熊小平,男,汉族,1985年5月2日生,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执行张德圣等人申请熊小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江西省彭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彭劳人仲裁字【2020】10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熊小平应支付申请人张德圣等人案款91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150.0元未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熊小平名下所有汽车(车牌为鄂S×××**)已查封,但因无法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房,无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430执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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